【干货分享】天然气餐饮用户燃气法规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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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际利来网站多少
发布时间:2025-04-19 17:48:50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7.危险性较大设施设备警示标志、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和报警管理(第35、36、37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品质衡量准则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时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依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对应的管控措施......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做经常性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安全生产法》总共有10条涉及培训要求,占总数的8.4%(包括第4、14、21、25、28、29、30、47、58、97条)

  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该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 应急预案是引导应急准备、提升应急能力的规划,而不是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操作指南

  ☛ 应急预案印发即启动,预案未经演练检验就印发是不妥当的。应急演练的目的是察觉缺陷,未曾发现问题的演练是失败的。应急准备的最终目的是形成能力,只有能力自由充分的适应性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对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很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犯罪主体:自然人,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第1-4条)。

  立案标准:死亡1人,重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第5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同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遇见行为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避开,法律有规定才负刑事责任;因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如果是故意,就不再是事故犯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不再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都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员相对应的处罚,其中11个条款是新增的。

  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后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负责人;对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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