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第三方涉气施工、小施工等施工行为,破坏燃气管道,保证全区燃气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燃气服务水平,保证燃气安全生产,百姓温暖过冬,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区取暖季严禁动用机械作业施工的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4.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对应的安全保护的方法,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筑设计企业未会同实施工程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未采取对应的安全保护的方法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